主任
陈文解律师,本科学历,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主任,执业时长 32 年。
1992‑1993 年先后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;
1994 年 11 月于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;
2001 年转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执业,
直至 2017 年;2017 年 11 月创办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。
陈文解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,司法实践经验十分丰富,长期为政府、行政机关、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民商事纠纷,深耕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,同时在刑事业务、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方面拥有大量胜诉案例,累计代理政府机关、企业及个人诉讼、仲裁案件一千余件。
其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共计二十余家,覆盖多类主体:包括萍乡市发改委、市工信局、市水利局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多家政府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;中国石化萍乡分公司、国网萍乡供电分公司、农行萍乡分行等央企;江西安源路桥集团等多家市属国有建筑工程企业,以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企业,凭借专业法律服务帮助顾问单位防范法律风险,挽回经济损失,收获客户一致好评。
个人具备多项专业身份与资质:萍乡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、首席法律顾问、企业合规师、萍乡仲裁委员会委员、萍乡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、江西省国际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。先后获聘市人大立法备案审查咨询专家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、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特邀监督员,取得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师证书,获评仲裁制度推广先进个人、“最美金典人”、萍乡市红十字会 “爱心大使” 等多项荣誉。
民商事(合同相关)摘选案例
案例 1:某服务公司与某市政府、某农用汽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
再审申请人某服务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政府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,陈文解律师代理某市政府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,某市政府胜诉,免于承担全部潜在赔偿及法律责任。
案例 2:刘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
原告刘某起诉某路桥集团公司,主张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关系,索要工程款 2132 万余元。代理抗辩意见:涉案合同是刘某私自使用项目部公章签订,不属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,案涉纠纷实际是刘某和案外人之间合伙结算纠纷。一审、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企业胜诉,避免 2132 万余元经济损失。
案例 3:韦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、谢某、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
原告韦某诉请某路桥集团公司、谢某、韦某支付搅拌车运费 8.45 万元及利息,要求多方连带清偿。代理抗辩:路桥集团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,该笔欠款应当由韦某个人承担。法院判决该债务由韦某个人负责,驳回原告针对路桥集团公司、谢某的诉讼请求,路桥集团公司胜诉。
案例 4:某采石场与某路桥集团公司、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
某采石场以谢某使用项目部名义签订石料合同为由,起诉要求路桥集团公司、谢某共同偿还货款 50.55 万元及利息。代理抗辩:项目部印章属于资料章,没有对外签约、结算权限,该债务已经确定为谢某个人债务。一审、二审均驳回对路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,判令谢某自行承担付款义务,路桥集团公司胜诉。
案例 5:某建材公司搅拌站与李某、某公路管理处、某路桥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
原告起诉要求多方连带支付剩余材料款 186.22 万元及利息。代理抗辩:原告属于重复起诉,同一事实已经诉讼并形成尚在履行的调解书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,路桥集团公司不用承担责任。
案例 6:某建材公司与某路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
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起诉某路桥集团公司,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告主动申请撤诉,法院裁定准许撤诉,案件了结,被告无需承担责任。
案例 7:某路桥集团公司与某公路建设公司、某公路工程局追偿权纠纷案
陈文解律师代理原告某路桥集团公司。案情为原告因二被告挂靠施工拖欠碎石款,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代偿 58.01 万元,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。法院认定某公路建设公司是实际施工人,判决该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代偿款以及利息,原告全部追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,全额挽回经济损失。
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民商事、合同及建设工程纠纷,代理千余件诉讼仲裁案件,服务多家国企及上市企业。兼具企业合规师、仲裁委委员等专业资质,实务经验深厚,善于把控合同类案件风险,为客户化解纠纷、挽回经济损失。